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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生态环境修复的生命线,面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我院依法审慎适用《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条款,以司法强制力按下“修复键”,坚决守护惠州好山好水。
严峻现状:非法采矿致生态危机
潼湖某石场因非法采矿被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功能损害赔偿款共2323万余元,但该石场至今未履行修复义务。
今年4月,地质调查部门经监测发现:排土场现有截排水系统、沉砂池、拦挡坝等设施均已失效,局部已发生崩塌、滑坡,地质结构失稳。若放任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一旦遭遇强降雨可能引发山体滑坡,直接威胁附近多个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塔安全,存在塔基倒伏事故风险。同时,露天采坑内残留的污染水体也对东江水质构成了污染威胁。
检察担当:公益诉讼护生态修复信悦网配资
生态破坏具有不可逆性,修复工作刻不容缓。如不立即采取行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进一步加剧,对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形成直接威胁。
在收到仲恺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反映的紧急情况后,我院迅速响应,经审慎研判后认为该案具备法定“先予执行”的核心要件,即生态危机的急迫性与公益受损的严重性,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力促在案件终审法律程序完结前先行划扣修复资金,同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抢治工作。
高效协同:先予执行破资金困局
通过我院主动协调、区法院依法裁定及相关行政部门联动响应的高效闭环,惠州首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得以及时到账,为矿山排险、污染防治等应急治理措施提供有力支持。
此次公益诉讼先予执行的成功实践彰显了我院保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和司法智慧,为探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提供了鲜活样本。
下来,我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机制,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构筑坚实有力的司法屏障。
供稿 I 第四检察部
编辑 I Lin
图片来源:惠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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